一、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申请书,必须明确鉴定的原因和目的;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应是拆迁当事人,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原拆迁评估报告及拆迁评估复核结果或者重新评估报告;
(4)涉及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5)与拆迁评估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委托鉴定的,委托方还须出具委托函。
收件人员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合法性,核对、点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文件规范、内容意思表示清楚、无歧义且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由收件人员填写《收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专家委员会,一份交申请人。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收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受 理
专家委员会值班委员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技术鉴定办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予受理:
1、拆迁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不明确;
2、申请鉴定的理由不是针对拆迁评估报告本身;
3、鉴定目的要求出具的结论与鉴定办法存在不一致;
4、对于同一份评估报告,已经受理过或出具过《鉴定意见书》;
5、其他与拆迁评估技术鉴定无关的事项。
确定受理的,3日之内通知申请人,缴纳拆迁评估技术鉴定费用,填写受理登记表。委托方或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相对的一方从专家名单中提出需要回避的专家。
确定不予受理的,3日内通知申请人;
需要补件的,3日内通知申请人补件。
三、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及专家鉴定组组长
由申请人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四、专家鉴定
原评估机构按规定将评估原始资料送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专家进行现场查勘。如被拆迁人不予配合,无法查勘现场,则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专家将以此为依据做出维持评估报告的鉴定意见。
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五、出具《鉴定意见书》
专家鉴定组对申请拆迁评估纠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书》。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估价对象、鉴定事由、鉴定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拆迁评估技术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及理由。
《鉴定意见书》加盖专家委员会印章和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印章。
六、办 结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专家鉴定工作。通知申请人(委托人)凭收件单和交费凭证领取《鉴定意见书》。